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国务院批复认定,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有多家媒体工作人员前往采访,为隐瞒事故,由县委县政府个别领导指使、矿主出钱向部分人员支付了“封口费”。目前,业经核实有8家媒体的10名工作人员收受了“封口费”,其中9人被法院判处刑罚,1人被主管机关纪检部门做出处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对涉案的媒体和人员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法违规人员处理情况
1.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记者任志明、王月新
2008年7月至8月,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记者任志明、王月新利用职务之便,以报道河北蔚县矿难为条件,共同收受他人财物44万元。2009年10月,任志明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王月新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新闻出版总署给予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吊销任志明、王月新的新闻记者证,并将两人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生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2.农民日报社河北记者站站长李俊奇
2008年8月,农民日报社河北记者站站长李俊奇利用采访、写稿、报道并配合报社报刊发行等职务的便利,以不报道蔚县矿难为条件,强行要求基层单位订阅《农民日报》并索要20万元。另查明,2006年10月至2008年5月,李俊奇将报社发行款项94063元据为己有。2009年10月,李俊奇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新闻出版总署给予农民日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撤销农民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吊销李俊奇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生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3.消费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副站长蔡国海
2008年7月,消费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副站长蔡国海利用职务之便,以报道蔚县煤矿矿难相要挟索要赞助费,并收受他人财物4.5万元。2009年6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蔡国海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新闻出版总署给予消费日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撤销消费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吊销蔡国海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生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4.网络报社工作人员关键
2008年7月,网络报社得知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爆炸事故,安排该报工作人员关键赴蔚县采访。关键以报道此矿难相要挟,强迫他人接受广告服务,并收取蔚县方面25万元广告费。2009年10月,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关键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新闻出版总署给予网络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并将关键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生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5.《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通讯员高飞
2008年8月,《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通讯员高飞以报道河北蔚县矿难相要挟进行敲诈,并与蔚县县委宣传部干部等人共同收受2.5万元,其中高飞收受财物8500元。在相关部门调查后,高飞等人退回所收钱款。该报主办单位农民日报社责令《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终止了与高飞的通讯员关系。
新闻出版总署责令《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进行内部整顿,并将高飞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6.大众阅读报社记者李红强、王耀东
2008年7月,大众阅读报社记者李红强、王耀东利用职务便利,以报道河北蔚县煤矿矿难相要挟,共同索贿9.5万元。2009年7月,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李红强、王耀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给予大众阅读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吊销李红强、王耀东的新闻记者证,并将两人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生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7.河北经济日报社记者刘巍
2008年8月,河北经济日报社记者刘巍得知蔚县矿难消息后,利用记者职务便利,以不到矿难现场采访和不报道矿难为条件,向蔚县县委宣传部索要3万元赞助费,并据为己有。2009年,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巍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给予河北经济日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吊销刘巍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生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8.《县域经济通讯》主编秦飞
2008年7月底8月初,秦飞在担任河北省县域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河北省《县域经济通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编期间,获悉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发生矿难,以不向外界报道李家洼矿难为条件,向蔚县县委宣传部索要赞助费、课题研究费共计8万元,并据为己有。2009年,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秦飞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吊销《县域经济通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责成主管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将秦飞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生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及记者站的管理
以上媒体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败坏了新闻记者的良好社会形象,而且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为避免再发生此类事件,各报刊社要对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针对媒体工作人员及记者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报刊社要建立严格的采编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从思想政治素质、新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严把用人关。报刊社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及时派遣记者站站长或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
(二)报刊社不得向记者站或记者下达发行及经营任务,报刊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各报刊社要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管理制度以及驻各地记者站管理情况及证件发放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逐一纠正,并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报刊社要通过检查报刊社的管理制度和记者站的管理情况,进一步规范记者站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使记者站真正发挥出新闻采访的功能。
(三)新闻记者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媒体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不得以核实稿件为名要求新闻当事人提供相关利益,不得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报刊社要进一步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培养新闻记者树立崇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舆论监督者也要受监督,希望全国新闻媒体和记者引以为戒,吸取教训,新闻出版总署对于新闻记者及记者站违法违规活动将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基层单位和群众如发现媒体记者从事“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以及利用新闻报道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新闻出版总署举报,举报电话:010-65212787。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新闻 查处 情况 通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2010年3月30日印发
出处: 新闻出版总署 http://press.gapp.gov.cn/cms/html/285/2236/201003/6976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