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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严管理规范广播电视传播秩序
【发布时间】2008-7-24 16:37:20 【浏览次数】  【编辑】 【作者】

——县广电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近,有群众举报我县有电信运营商在社会上非法从事所谓的iTVIPTV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县广电局负责人。

问:国家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广播、电视)节目业务进行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制定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该办法适用于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视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传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等活动。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问:如何申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答: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必须具备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布局和相关条件,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问:目前是否有机构或企业取得在如东开展iTVIPTV等信息网络视听业务的许可证?

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江苏电信违规开展IP电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广函178号明确指出:目前江苏省内的IP电视业务未经过依法批准,不符合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整体建设的精神,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应予停办。

问:对违规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行为将如何进行处罚?

答:根据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县广电局将如何加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监管力度?

答:为规范我县广播电视传播秩序,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维护广播电视受众的利益,我局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欢迎社会各方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如东县广电局社会管理科845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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